石市3年内无重大事故才有资格开出租
河北新闻网
2010-12-31 12:20
来源:爱卡汽车网
责任编辑:和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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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出租车首部地方管理法规《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1月1日起,《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石家庄市首部专门规范出租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目前,我市市区共有登记在册的客运出租汽车6710辆,出租汽车客运企业25家,从业人员1.5万人;各县(市)、矿区共有客运出租汽车2284辆,出租汽车公司29家。该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出租车运营行为,对出租车驾驶员、乘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出现的纠纷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经营出租车准入门槛提高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直接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条例规定: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具备有取得营运许可的出租汽车;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加入一个出租汽车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合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条件。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具备有经营地的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以上的驾驶经历,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取得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

  不出具当次有效发票可拒付车费

  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无计价器,有计价器不使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的;驾驶员拒不出具出租车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的;由于驾驶员原因或车辆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或故意绕行的。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证驾驶员安全,第四十条规定: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车的;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不告知目的地的;出城区或偏远地区拒绝按规定登记的;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

  乘客遗失物品可“循迹追踪”

  针对全国出租汽车行业对乘客遗失物品登记、保管、查询、领取没有统一规定的现状,第四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物查询和拾物查收、归还领取制度。乘客查询、领取遗失、遗忘物品,凭当次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或有关证据办理。乘客丢失贵重物品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一年以上无人认领的物品可按无主物实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财政。

  收费争议可申请调解

  条例规定:乘客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租车收费有争议的,可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调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和奖励制度。

  黑车最高罚5万元

  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租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租赁经营,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超越经营许可范围驻地营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有计价器不使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乱收费的、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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