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下乡政策终止对农村市场的影响
河北新闻网
2011-01-09 13:35
来源:第一商用车网
责任编辑:阿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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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对外发布消息,2011年起汽车下乡政策不再延续。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汽车下乡”政策,对农民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自实施以来,在“汽车下乡”等政策的综合带动下,汽车产销两旺,拉动了消费,带动了生产,对我国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达到了预期目标。2010年12月31日政策将执行到期。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汽车下乡”政策如期结束。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协作,采取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到“汽车下乡”政策的截止日期以及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把国家的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规定,在政策期内购买汽车下乡产品的农民,申领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地方财政部门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要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买车辆的补贴资金,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三、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汽车下乡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按现行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分别列出,并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吻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要认真填写《汽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附后,“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按此表分县填报),并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四、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继续按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有关车辆的报废、拆解、转让过户、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汽车下乡是根据国务院在2009年1月14日公布的《汽车行业调整振兴规划》提出的一项惠农政策, 实施汽车下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从2009年 汽车行业调整振兴规划3月1日到12月31日,国家将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换购轻型载货车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等,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2009年年底,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将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金额由 3000元至6000元提高到5000元至1.8万元;2010年1月,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优惠;6月,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联合下发《关于延长实施 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宣布将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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