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大修” 2.0以下排量名义税负不变
河北新闻网
2011-02-24 08:23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和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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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税草案降低小排量车型税额

    变化1

    2.0升以下车船税较一审降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在作说明时介绍,与一审稿普遍提高车船税额不同,二审稿对原草案规定作出大幅调整,降低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乘用车的税额,目前2.0升及以下乘用车占乘用车总数的87%左右。

    乘用车是指核定载客9人或9人以下的小型客车。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小型客车按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统一计征。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一审稿将现行规定修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税额幅度为60元至5400元。

    昨天公布的草案二审稿提出的修改方案是:仍将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七档,但将2.0升及以下的税额幅度降低,具体是: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年基准税额由一审稿规定的360元至660元降为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由一审稿规定的660元至960元降为360元至660元。

    张柏林说:“这样,2.0升及以下乘用车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

    变化2

    我国拟按游艇长度征车船税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我国将按游艇长度为计税依据征收其车船税,税额幅度为每米400元至2000元。

    草案一审稿规定,游艇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车船税法应对游艇的税额幅度作出规定,具体适用税额可由国务院在法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相关部门研究认为,对游艇的计税依据可以考虑长度、价值、发动机功率或者吨位等因素,鉴于游艇的长度与价值基本呈正相关关系,一些国家也以长度作为计税依据,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游艇登记管理实际和征管可操作性考虑,建议在车船税法所附税目税额表中规定,以游艇长度作为计税依据。

    变化3

    验车时应提交缴车船税证明

    根据草案二审稿,车主定期检验车辆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缴纳车船税证明。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定期检验是对车辆性能的检验,是否纳税与检验是否合格没有直接关系,建议对草案的规定再作研究。有些社会公众对此也提出了意见。

    相关部门经研究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管理方面有监管措施,数据较全,规定由其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车船税做些协助工作,是可以的。

    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变化4

    二审稿删除对高能耗车加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

    一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由国务院规定车船税的减免是可以的,但不宜由国务院规定加收车船税,而且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很难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宜瑜在分组审议中就提出,“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的说法不太合适。“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应该严格禁止使用,不能用税负来调节,不应鼓励用交税置换排污权。”其他部分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类似意见。

    审议意见

    建议明确车船税立法目的

    此次审议过程中,部分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车船税法的立法目的。如制定车船税法是为了调节收入和财产分配,还是为了筹集地方的道路建设资金?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还是为了抑制奢侈消费?是为了节能减排、保护环境,还是为了控制车辆规模,解决城市拥堵?草案的规定不清楚,建议进一步明确车船税法的立法目的,有针对性的对计税依据、税额作出规定。

    方新委员在发表意见时表示,与上一稿相比,这次修改比较好的是充分尊重各方面意见,对2.0升及以下排气量的车基本保持税负稳定或者有所减少,使绝大多数车主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

    庞丽娟委员认为,车船税法草案的修改着重地吸收了上一次审议时大家比较集中的意见,就是2.0升排气量及以下占到乘用车87%,车主税负不会增加,甚至适当降低,同时使现有车船的税收收入跟原来基本持平。这都是充分考虑了大家在前面审议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意这部法律草案在这次常委会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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