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油价方案自动对应调整 发改委或不再发布通知
河北新闻网
2011-11-06 10:52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张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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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人士日前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在已上报的新成品油定价机制方案中,除明确缩短调价周期、加快调价频率及调整挂靠油种外,另一项改变是,当国际油价在一定价格区间内波动时,有关部门将不再就每次调价下发通知,而是可能由三大石油公司按新机制自动对应调整价格。

    这位人士表示,所谓“自动对应调整”指一旦达到新机制中的调价条件,三大石油公司无需等待有关部门调价通知,即可对应新机制规定价格自行宣布调价,这将是新机制中重要的变革之一。

    他介绍,在上述价格区间内,当国内油价满足下调条件时,三大石油公司要在第一时间下调油价;当国内油价满足上调条件时,三大石油公司可根据各地区汽柴油供应情况,选择不上调油价或在最高限价内适度上调。

    2009年5月出台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际市场三地原油价格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有关部门即可相应调整成品油价格。据介绍,在新机制中,可能将调价周期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业内人士介绍,现行定价机制虽然规定“22天+4%”的调价条件。

    “三桶油”自动调整

    该人士表示,所谓自动对应调整,是指一旦达到新机制中的调价条件,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三大石油公司无需等待发改委调价通知,即可对应新机制规定价格自行宣布调价,这将是新机制中最重要的变革之一。

    在国际油价处于一定区间内,当国内油价满足下调条件时,三大石油公司要在第一时间下调油价,而当国内油价满足上调条件时,三大石油公司则可根据各地区汽、柴油供应情况,选择不上调油价或在最高上调区间内适度上调。

    “媒体早先所说的下放定价权并不准确,因为在一定区间内,上调或下调的幅度是由机制决定的,三大石油公司获得的仅仅是公布权或适度调整权,而当国际原油价格在区间之外时,为减缓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冲击,发改委仍将保留最终调价权。”该人士解释。

    据了解,在新机制中,汽、柴油批发价仍采取最高零售价扣除合理成本的做法执行。三大石油公司也将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公布各省最高零售限价,这与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做法类似。

    “由于担心过多承受油价上涨的舆论压力,石油公司方面并不希望由其对外公布调价结果,而是希望由发改委指定的中介机构公布,但目前看来可能性不大。”另一知情人士透露。

    10月上旬,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曾对媒体公开表示,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将围绕缩短调价周期、加快调价频率,改进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以及调整挂靠油种等方面进行调整。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上述人士处证实,已经上报的新机制中,已经明确将调价周期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增加WTI作为新的挂靠油种,但最终参考的原油变化率仍可能是三地,这意味着或将剔除某地参考油种。而对于移动变化率幅度如何调整,该人士未作明确答复。

    “缩短至10天的是调价周期,计价周期仍按22个工作日计算,调价期与计价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该人士举例,“例如11月1日调整油价后,如果11月10日调价条件满足,就可以再次进行调价,但调价的计价基础仍是上22个工作日(即10月中旬到11月10日)的三地移动平均价格”。

    除此之外,该人士还透露,由于发改委不再下发调价通知,因此今后成品油定价公式也将趋于透明。现行定价机制虽然规定了“22天+4%”的调价条件,但是对于达成条件需要参照的具体参数及计算公式,发改委并未对外公布,各机构只是按照自己推导的公式进行模拟测算,计算结果并不十分准确。

    “今后,相关细节可能会更透明。例如,具体挂靠油种以及汇率调整周期等,都有可能公布出来。”该人士表示。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从有关人士处获悉,在已经上报的新成品油定价机制中,除已经明确的缩短调价周期、加快调价频率以及调整挂靠油种外,另一项重要改变是:当国际油价在一定区间时,发改委将不再就每次调价下发通知,而是由三大石油公司按照新机制,自动对应调整价格。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新机制照此出台,将有利于理顺长期以来国际、国内油价脱钩的局面,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油荒。同时,新机制对于缓解石油公司炼油板块的亏损压力,也将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国际油价持续走高的趋势下,与国际油价接轨更深的新机制,或使国内油价上调频率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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