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管理过渡期由省级政府规定
条例出台之后引来网友和专家一片叫好之声,不过一些网友对条例中设置的过渡期提出疑问。条例规定,条例自发布之日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申请及审批办理的时间。
■仅4个月 校车安全完成立法
去年12月,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四个月的时间里,校车安全的立法工作就有了重大进展。这与以往的立法周期相比大大缩短。
施杰表示,《校车安全条例》能够这么快出台,中央政府也是顺应了人们的呼声,因为一般来说,我们国家的立法期是比较长的,这次条例虽然也严格按照立法过程进行制定,包括一系列的调研,但是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出台,也表明了中央政府对于保障孩子们的安全比较上心。
“从这一点我们也看到了一个负责人的政府,和他积极的表现。条例虽然有些遗憾,但总体包括对于校车资金的安排,校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校车运行,包括校车司乘人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得比较全面。”
不过一些网友有疑问,条例出台是否过于仓促?施杰认为,条例对校车安全的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可以说是事无巨细,相信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起草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包括公众提出的7000多条意见,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
■条例3年过渡期被修改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使用专用校车的过渡期全国为3年,引起一些人的不同意见。在昨日正式公布的条例中,过渡期仍然存在,不过并未规定具体时间,而是由各省级政府自行确定。那么,为何要设立过渡期呢?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尽快建立保障校车安全的统一制度规范,条例应在公布后即行实施;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申请及审批办理的时间。
另外,按照条例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于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所以执行小学生、幼儿应使用专用校车的规定,需要有一个过渡期。
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实际。因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处分规定并非“模棱两可”
记者发现,一旦校车发生事故,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处分规定中,只有民办学校的处罚比较明确,即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但对公办学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均是“依法给予处分”,未明确如何“处分”。
昨日《条例》公布后,不少网友也提出了同样的疑问。
对此,施杰表示,条例第5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已经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包括进来,而政府机关、行政部门对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条例、犯错误目前已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比如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等,这些处罚不可能全部罗列出来,但是如果出现错误,该怎么处分是有相关依据的,这些依据其实也很明细,所以这点大家不必担心。”
声音
很多方面需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
不过,施杰也表示,任何一部法律和制度,都应该有可操作性,这部条例在很多方面是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有很多方面需要配套措施去进一步完善。
“比如购买校车的资金保障问题,需要另外的制度,如果制度出不来,那么整个条例就形同虚设,没有办法执行下去,也期待条例对所需要的配套制度加以完善。”
业内人士认为,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地方财力不一样,教育的基本布局也不一样,甚至家长和孩子以及学校老师的整体公共安全意识水平也参差不齐。各地有必要在遵循条例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大胆创新。■文/本报实习记者张蓓
条例其他亮点
■保障就近入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订、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对于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个体可运营校车
条例第九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群众可举报
条例规定,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财政筹集资金
条例也提到,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我国校车立法历程
2011年11月16日
甘肃庆阳校车事故
当日9时15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一辆运送幼儿的校车与一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43人受伤。该校车核载9人、实载却多达64人,此外,该校车在大雾天气下逆向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2011年11月27日
总理责成制定条例
温家宝总理出席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他说:“国务院已经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定《校车安全条例》。我要求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也就是说,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样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11年12月11日
安全条例开征民意
国务院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1年12月12日
江苏丰县校车事故
当日下午,一辆私营客车(核载52人)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接送49名学生回家,在一条村道侧翻滑入路边水沟,导致车内15人死亡、8人受伤。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超速行驶,在躲避一辆对面驶来的人力三轮车时采取措施不当。
2012年3月5日
校车安全进政府工作报告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温家宝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校车安全”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2012年3月28日
安全条例审议原则通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2012年4月10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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