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对非法客运三轮再载客将实施重罚

2016-04-14 18:01:36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嵩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 王嵩 通讯员 孔大龙 孙德凤)沧州市开展非法客运三轮车集中取缔统一行动以来,仍存在个别三轮车主受登统、教育、保证后继续从事非法客运的现象,为确保第一阶段后半段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消除个别三轮车主受登统、教育、保证后仍旧继续从事非法客运的现象,沧州市调整第一阶段部分工作措施。414日到420日,对于已经登统、教育并做出保证的非法客运三轮车主,再次被查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电动三(四)轮车辆认定以及违法处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依法处罚,其中,此阶段在无证驾驶的处罚认定中,对于配合工作、态度诚恳的,可暂不并处拘留处罚;对于拒不配合工作、态度恶劣的,并处拘留处罚。

    《意见》包括车辆类型认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处理时限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三轮车包括“三轮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于电力驱动,整车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和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应认定为“三轮汽车”(属第二类机动车)。

    对于电力驱动,整车整备质量未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和整车整备质量未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应认定为“正三轮摩托车”(属第三类机动车)。

    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无证驾驶机动车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汽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处1000元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摩托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处500元罚款。有前两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第90条规定,处200元罚款,记12分,并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改变机动车外形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规定,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限制通行规定通行

    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

    我市设定的禁行范围是针对非法客运三轮车,认定此项违法行为时,首先确定是否正在实施非法客运行为,如所载人员为特定人员,则不按此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

    当事人需在15日之内接受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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