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汽车行业的消费陷阱和霸王条款
河北新闻网
2011-03-05 01:23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阿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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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侯方辉)买车,本来应该是件高兴的事情,但是很多车主意识到,车只要买了以后,就会不知不觉的陷入一些“陷阱”之中儿无法自拔,一旦遇到问题,就会发现买车时签订的合同中,相关的合同条款都是有利于卖方的,甚至有些霸王条款,更是让人欲哭不能。

    时值三月,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河北新闻网特把买车用车时候的一些常见消费陷阱和霸王条款进行了整合,希望能对广大车主起到一些帮助作用,如果您在买车或者用车的过程中的权益受到损害,可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0311-88631772进行投诉。

消费陷阱一: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里不乏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在满满都是字的合同上处于最角落,并用最浅的字打印,如果不细心,根本发现不了。等到出事故,你才发现所能得到的理赔远远少于你想象的,而且理赔过程能够让你筋疲力尽。

消费陷阱二:加价提车

    如果你实在喜欢这款车,又急着提车,那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条件,因为等车至少要等半年乃至更长。

消费陷阱三:只换件,不维修

    车辆出现故障,检查一番后,维修人员第一时间会建议你更换零件,即使这些零件完全可以维修甚至近乎完好,但他们还是会建议更换,一来容易保证维修效果,二是利润大——这是行业的“潜规则”。

消费陷阱四:瑕疵车只修不退

    汽车至今没有“三包”,任何新车,即使购买只一天,出现重大故障,至多是维修,而不能退货。而遇到大批次出现问题时,也只是全面召回维修,从未赔偿。汽车三包何时推出?喊了很多年了,但至今无下文。

霸王条款一: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如果这条款的解释权归厂家,那么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可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为自己免责,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霸王条款二: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如果易损件本身存在材料质量或工艺缺陷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更换或修理,不能以易损件为由拒绝质量担保。易损件作为汽车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作为产品的构成部分就必须承担质量责任。汽车作为特殊移动产品,其特殊性要求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任何一个零部件都应该执行国家标准,不承担质量责任则极有可能降低产品质量,这样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霸王条款三:只能在指定点维修,否则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只要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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