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商用车与乘用车有别
河北新闻网
2011-03-15 09:34
来源:
责任编辑:石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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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近日表示,正在积极完善相关法规,计划《汽车管理召回条例》在今年出台。统计显示,2010年中国汽车销售量为1800万辆,召回的总数累计117.7万辆。当有同款车型在国外召回时,自己的车能否享受无差别待遇已经成为我国广大车主最为关心的问题。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叶盛基介绍,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面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召回条例》)征求意见时,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就结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和多年实践,提出了8点建议和意见。

    为增强《召回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提高实施效果,协会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细则》,最好与《召回条例》同时实施。这些细则包括:《缺陷产品的调查与认定实施细则》、《风险评估及预警实施细则》、《缺陷产品召回的信息发布制度》、《消除缺陷的费用认定与实施细则》等。

    基于乘用车召回已实施5年,商用车在2009年9月才实施,且商用车使用情况复杂、超载现象严重、责任划分较难的实际,如果《召回条例》规定商用车与乘用车等同对待,商用车召回操作难度大、问题多,不利于《召回条例》的整体执行。为此,协会建议《召回条例》把商用车与乘用车的召回分别要求和实施。

    《召回条例》中涉及的罚则或罚款的操作空间较大,操作中主观因素影响太多,与规范严谨的法理不太相符,协会建议在相关细则中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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