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商用车与乘用车有别
河北新闻网
2011-03-15 09:34
来源:
责任编辑:石晨阳
【字号

本站搜索

 

    在《召回条例》“调查措施”中提到“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应明确“查封、扣押”的期限,并指出“必要时”的确切条件或出台细则。

    对于产品召回的相关信息问题,车辆登记信息和交通事故数据是汽车召回监管的基础性数据,因涉及公共安全,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与汽车召回主管部门共享。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等实施共享外,生产者也应共享甚至向社会公众公开(在国外,此类信息多属公共资源),协会建议《召回条例》中明确有关要求并指定发布相关信息的部门和周期。

    《召回条例》中要求上报汽车产品基本技术参数,目前包括《汽车产品公告》、3C、环保等认证都需要提交此类数据且大致相同,协会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汽车基本参数数据库。《召回条例》中除规定生产者义务外,建议还应增加用户和监管部门的义务。

    叶盛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保证产品质量、汽车安全,这是社会责任,也是汽车企业的基本责任。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对消费者负责任的产业。我们相信,一旦《召回条例》正式出台,汽车行业一定会认真执行,广大汽车企业也一定会更加担当起对产品质量、汽车安全性的主体责任。汽车行业希望《召回条例》更加科学严谨,更有利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管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更有利于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留言
##rep-begin##
  • ##username##     ##commenttime##
  • ##commentcontent##
##rep-end##
  • 发表留言:已 有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查看全部留言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 如还没有帐号,请点击 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频道精选
精彩视图